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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网络交易违法案例 英派斯满座网上黑榜

时间:2012-05-16 13:25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采集侠 点击:
导读:2011年网络交易违法案例 英派斯满座网上黑榜

      齐鲁网5月15日讯(记者 王震)5月14日至15日,山东省工商系统网络商品交易监管工作经验交流会议在淄博召开。会上,山东省工商行政办理系统公布了2011年以来查处的网络商品交易违法经营典型案例。"满座网"青岛站不正当有奖销售案、青岛英派斯健康办理公司特许经营网络违法宣传案等违法案件被予以公示。

      据统计,2011年,全国各级工商机关共在网上检查网站121万个,实地检查网站经营者15万户,成立网络经济户口109万个,删除违法商品信息3406万条,关闭网站1397个,责令整改网站16274个,查处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办事行为违法案件6432件,移送公安机关案件586件,有力地规范了网络商品交易秩序。

      国家工商总局市场司副司长杨洪丰在山东省工商系统网络商品交易监管工作经验交流会议上指出,目前阶段,我国网购市场正处于高速增长的阶段。我们要清醒地看到,网络购物领域侵犯常识产权和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虚假宣传、网络诈骗等违法违规行为时有发生,影响了正常的网络商品经营秩序,阻碍了企业之间的公平竞争,侵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也损害了我国的国际形象。加强网络商品交易监管,维护公平有序的网络经营秩序,促进网络经营健康成长,是一项重要而紧迫的任务。

      会议期间,与会代表示场观摩了淄博市工商局博山分局、周村分局的网络商品交易监管规范化建设和执法办案等经验做法。淄博市工商局、济南市工商局济阳分局、青岛市工商局、烟台市工商局、诸都会工商局、济宁市工商局、泰安市工商局、德州市工商局、聊都会工商局等9个单位做了典型发言,部门单位做了书面经验交流。省工商局市场处负责同志通报了去年以来全省工商系统查处的20件网络商品交易违法经营典型案例。
  
  20件网络商品交易违法经营典型案例:

  济南天虹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网络虚假宣传案

  2011年5月,济南市工商局济阳分局执法人员在网上巡查时发现,济南天虹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网站的"企业资质"栏下标有"高新技术企业、省级守合同重信用企业"等内容。经执法人员核查,当事人不能提供相关证明,所宣传内容与实际情况不符,涉嫌构成虚假宣传行为。

  经查实,当事人济南天虹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为了提高企业形象,获得竞争优势,在没有获得"高新技术企业、省级守合同重信用企业"等荣誉和资质的情况下,擅自在其网站内标注上述荣誉资质,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了对企业获奖获优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的违法行为。按照《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济南市工商局济阳分局依法对当事人做出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惩罚款10000元的行政惩罚。

  济南居民李某等人通过网络销售仿冒手机案

  2012年2月,济南市工商局天桥分局接到举报,称辖区李某等人涉嫌通过在"强国网"等网站发布浮窗式链接广告的方式,大量销售假冒诺基亚、三星、苹果等品牌的手机。天桥分局联合公安部分对李某的经营场合进行了检查。当场查获涉嫌假冒"三星"手机37部、"苹果"手机90部、经营用打印机一台、电脑主机8台,以及手机配件及相关的物流单据,涉嫌侵权手机价值凌驾15万余元;被举报人同时涉嫌无照经营。



  李某等人的行为涉嫌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济南市工商局天桥分局已依法将此案移交公安机关处理。

  "满座网"青岛站不正当有奖销售案

  2011年3月,青岛市工商局执法人员在网上巡查时发现,北京新态互动科贸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为聚攒网络人气,开拓市场, 在其经营的网站"满座网"上举办青岛地区"满座网携手古摄影情人节专题抽奖"活动,规定凡是点击满座网青岛地区发布的专题抽奖页面,并填写个人信息插手成为满座网会员的均可参与此次抽奖。一等奖为价值10000元的古摄影婚纱写真套餐加4000元钻戒一枚;二等奖为价值8888元古摄影婚纱写真套餐加卡西欧手表一款;三等奖为价值5999元的古摄影婚纱写真套餐加白金项链一条;到场奖获得价值2000元的古摄影VIP卡一张。截止调查时,该网站拥有会员约39000人,仅青岛站一年的浏览量就达600万人次。

  经查实,该次抽奖活动共有7054人参与,并产生了一、二、三等奖。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三条"经营者不得从事下列有奖销售:(三)抽奖式的有奖销售,最高奖的金额凌驾5000元"的规定,构成不正当有奖销售的违法行为。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青岛市工商局依法对当事人做出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惩罚款40000元的行政惩罚。

  青岛英派斯健康办理公司特许经营网络违法宣传案

  2011年5月,青岛市工商局接到举报,称青岛英派斯健康办理有限公司操作互联网进行不法加盟宣传活动。执法人员依法对该公司的经营场合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公司在自营网站长进行健身特许经营宣传时,呈现如下文字表述"加盟案例:1、A馆位于长江以南某省会都会,……,开业以来平均每年营业收入450万元,每年净现金流200万元,一年半收回全部投资。2、B馆位于华东区域某沿海地级市,……,开业以来平均年收入1000万元,每年净现金流400万元,一年半收回全部投资。"上述宣传含有被特许人从事特许活动收益的内容。在随后的调查中进一步查明,上述宣传中的两个加盟案例中的A馆和B馆全部为当事人的自营店而非加盟店,即两个所谓的加盟案例实际上为虚假的加盟案例。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商业特许经营办理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特许人在推广、宣传活动中,不得有欺骗、误导的行为,其发布的广告中不得含有宣传被特许人从事特许经营活动收益的内容"的规定。按照《商业特许经营办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青岛市工商局依法对当事人做出责令改正、并惩罚款30000元的行政惩罚。

  淄博市周村区朱某操作网络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电热锅案

  2011年6月,淄博市工商局周村分局执法人员在在网上巡查时发现,当事人朱某通过淘宝网销售电热锅,涉嫌假冒"三星"注册商标。

  经查实,当事人朱某自2010年10月起,擅自在其租赁的厂房内从事电热锅生产销售。执法人员在当事人厂房内发现"三星"商标标识5000个和印有"三星"注册商标的电热锅包装箱2600个,侵犯了"三星"注册商标专用权。截止被执法人员依法查获时,当事人在淘宝网店以每个23元的价格对外销售冒用"三星"注册商标的电热锅120个。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二条的相关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淄博市工商局周村分局依法做出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带有"三星"商标标识的包装箱2600个、没收"三星"商标标识5000个、并惩罚款30000元的行政惩罚。

  淄博威诺置业有限公司操作网络进行不正当有奖销售案

  2011年12月,淄博市工商局博山分局执法人员在对"博山信息港"进行巡查时发现,淄博威诺置业有限公司发布含有"即日起购房即送46寸松下彩电,更有机会赢取8万元汽车、品牌条记本等超值大礼"等内容的动画广告,执法人员遂即对当事人的售楼处进行现场检查,发现售楼处门外停放一辆北京现代瑞纳轿车,售楼处内有抽奖活动方案,其中奖品设置一等奖为现代瑞纳轿车一辆,涉嫌不正当有奖销售。

  经查实,当事人于2011年9月份通过"博山信息港"发布网络广告,发起抽奖式购房活动,规定在一按时间段内从购房客户中抽取中奖客户,最高奖为价值8万多元的北京现代瑞纳轿车一辆。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三条第三项的规定,构成了不正当有奖销售违法行为。淄博市工商局博山分局依法对当事人做出罚款30000元的行政惩罚。

 枣庄广源安详仪器有限公司网络虚假宣传案

  2011年9月,枣庄市工商局薛城分局在网上巡查时发现,枣庄广源安详仪器有限公司涉嫌发布虚假广告。

  经查实,枣庄广源安详仪器有限公司为了提高企业知名度,自2009年2月份开始,在没有取得"重合同守信用企业"、"质量信得过企业"、"客户资信等级AA级"三块牌匾的情况下,擅自在其网站"企业资质"栏目中宣传企业已获得上述荣誉。

  当事人操作其网站进行虚假宣传的行为,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第一款"经营者不得操作广告或者其他方法对商品的质量、制作身分、性能、用途、生产者、有效期限、产地等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的规定,构成操作广告或者其他方法对商品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行为。

  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经营者操作广告或者其他方法,对商品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的,监督检查部分应当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消除影响,可以按照情节处以一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枣庄市工商局薛城分局依法对当事人做出罚款10000元的行政惩罚。

  东营市毕某无照从事网络经营及虚假宣传案

  2011年10月,东营市垦利县工商局郝家工商所执法人员在网上巡查时发现,当事人毕某在阿里巴巴网站设立宣传平台,虚构"东营垦利顺和化工厂"的经营主体,并虚构员工人数、注册成本、营业额及生产能力等事项,对外宣称获得ISO9001办理体系认证,经营实力和产物质量获得业界的承认。

  经查实,当事人宣称的东营垦利顺和化工厂实际上是一家投资2万余元的小型加工作坊,与发布在阿里巴巴网站上关于公司类型、注册资金、年产量、研发能力等内容不符,均为虚构。至查获之日止,共计生产硫酸镁50吨,虽然有少量客户与其联系,但均未达成购销协议,尚无营业额。

  当事人未经工商机关登记,使用企业名义从事网络经营活动,其行为违反了《无照经营查处取缔措施》第四条第一项之规定;在互联网上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相关规定。鉴于当事人尚未有营业额,没有违法所得,依据《无照经营查处取缔措施》第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垦利县工商局依法做出责令当事人在网站上更正发布信息、消除影响、并惩罚款10000元的行政惩罚。

  蓬莱奥月生物科技研究所网络销售过期保健食品

  及网络发布违法广告案

  2012年4月,蓬莱市工商局执法人员在网上巡查时发现,蓬莱奥月生物科技研究所在其网站上发布操作专家名义、使用直接宣传疗效的用语对其经销的保健食品进行广告宣传,涉嫌通过网络发布违法广告行为。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的经营场合进行现场检查时,又发现当事人正在将"蓬莱某保健品厂"生产的已过期的某品牌口服液的有效期进行涂改,并将有效期涂改后的过期保健品在淘宝网上销售,至被查获时,该研究所已通过淘宝网销售124盒,货值8750元。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食品广告发布暂行规定》第七条、第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详法》第二十八条之规定。依据《食品广告发布暂行规定》第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详法》第八十五条的规定,蓬莱市工商局依法做出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违法行为、没收剩余产物、并惩罚款40000元的行政惩罚。

  莱州市孙某网络销售假冒"BURBERRY"服饰案

  2012年2月,莱州市工商局接到举报,称莱州市孙某在其淘宝网店和实体服装店内销售假冒"BURBERRY"皮包及服装。执法人员立即赶赴现场进行检查,在当事人堆栈内发现涉嫌侵犯"BURBERRY"注册商标专用权的皮包及服装、饰品。

  经查实,当事人于2011年11月底购进标注"BURBERRY"商标的钱包10个、提包15个、上衣5件、腰带10条、领带10条,通过其在淘宝网上开办的"海韵外贸"网店和在莱州市开办的"海韵服装店"进行销售,不法经营额共计15626元。经鉴定,当事人经营的上述"BURBERRY"商品为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二条第二项之规定,依据《商标法》第五十三条和《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二条的规定,莱州市工商局依法做出责令当事人停止侵权行为,没收侵权商品,并惩罚款25000元的行政惩罚。

  寿光市利民防水质料有限公司网络虚假宣传案

  2011年7月,寿光市工商局执法人员在网上巡查时发现,寿光市利民防水质料有限公司在其公司网页上使用"省级守合同重信用企业"称谓对外进行宣传,但该公司不能提供相关证书及牌匾。

  经查实,当事人为了扩大企业知名度,自2011年5月份起在其公司宣传网页上对外宣称公司是"省级守合同重信用企业",经核实该企业实际未被工商行政办理机关认定。该公司的行为违反了《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措施》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款、第四款,第十六条规定的,寿光市工商局依法对当事人做出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并惩罚款20000元的行政惩罚。

  潍坊天同钠土有限公司网络虚假宣传案

  2011年5月,潍坊市工商局坊子分局执法人员在网上巡查时发现,潍坊天同钠土有限公司在公司网站中,宣称企业先后被省、市、县政府命名为"重合同、守信用单位",并获得省级"小巨人"企业、"标兵单位"、"入库税金超百万企业"等称谓。

  经查实,该公司自建立以来未取得任何荣誉,当事人无法提供其网站上所称的荣誉及奖项的相关合法证明,涉嫌操作网络进行虚假宣传。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措施》第十一条第二款第五项"通过大众传播媒介作虚假的宣传报道"的规定,属虚假宣传行为。按照《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措施》第二十六条第四项的规定,潍坊市工商局坊子分局依法对当事人做出罚款20000元的行政惩罚。

  济宁威利丹化肥有限公司网络虚假宣传案

  2011年6月,济宁市梁山县工商局执法人员在网上巡查时发现,济宁威利丹化肥有限公司在其公司网站上宣称企业名称为"中加合资威利丹化肥(济宁)有限公司",公司总资产3000万元,年产值19500万元等信息。同时,在其网站上标注"消费者满意单位"、"实施国家科技成就重点推广计划项目示范企业"、"百万农民信得过产物"图样,涉嫌虚假宣传。

  经查实,当事人系自然人投资设立的内资企业,按照该公司报表,其总资产2379.66万元,2010年实现产值4120.94万元。当事人未取得"消费者满意单位"等上述荣誉称谓,在网站上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另查明,当事人还在"中国农资网"、"中国化肥网"、"中国农业网"、"大地肥料网"等多个网站上发布虚假信息,谎称该公司为"中加合资"企业,违法情节较重。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第一款"经营者不得操作广告或其他方法,对商品的质量、制作身分、性能、用途、生产者、有效期限、产地等做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的规定,构成了虚假宣传行为。

  按照《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四条"经营者操作广告或其他方法,对商品做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的,监督检查部分应当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消除影响,可以按照情节处以一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之规定。梁山县工商局依法对当事人做出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消除影响、并惩罚款10万元的行政惩罚。

  泰安刘某网络虚假宣传案

  2011年5月,泰安市工商局岱岳分局执法人员按照举报,发现刘某涉嫌在网络上冒用北京清华同方太阳能科技有限公司对自产的太阳能产物进行虚假宣传。

  经查实,当事人自行设立与北京清华同方太阳能科技有限公司网址近似的网站(网址为),冒用北京清华同方太阳能科技有限公司的名义,为本身生产的假冒清华同方太阳能热水器进行销售宣传。当事人刘某在太阳能热水器年产量仅500台且未出口国外的情况下,在网站上冒用北京清华同方太阳能科技有限公司名义宣称年产真空管1000万支,热水器50万台,产物出口澳大利亚、南韩等国。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构成了虚假宣传违法行为。泰安市工商局岱岳分局依法对当事人做出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惩罚款10000元的行政惩罚。

  威海汪疃镇新型井盖厂网络虚假宣传案

  2012年3月,威海市工商局工业新区分局执法人员按照群众举报,发现威海工业新区汪疃镇新型井盖厂在其网站上标称其厂"生产的菱镁检查井盖接纳国家专利技术(并附有专利证书的图片),最先进的技术,自然使用寿命30年以上,达破坏荷载后只呈现微裂纹,其延性破坏状态是目前任何复合质料井盖所不能相比的"等相关信息。但当事人无法提供上述信息的有关资料证据,涉嫌对商品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

  当事人操作互联网对商品质量做虚假宣传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第一款"经营者不得操作广告或者其他方法,对商品的质量、制作身分、性能、用途、生产者、有效期限、产地等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的规定,构成对商品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的行为。按照《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经营者操作广告或者其他方法,对商品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的,监督检查部分应当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消除影响,可以按照情节处以一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威海市工商局工业新区分局依法对当事人做出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惩罚款10000元的行政惩罚。

  山东金丰巨能太阳能公司网络虚假宣传案

  2011年7月28日,日照市工商局东港分局执法人员在网上巡查时发现,山东金丰巨能太阳能有限公司在其网页上涉嫌通过广告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行为

  经查实, 当事人于2009年开始在网络上宣称"金丰太阳能为中国驰名商标,公司拥有国内最大最专业的太阳能热水器生产基地,年产量可达百万台"等内容。通过对当事人实地调查发现,当事人在网络上所宣传的上述内容等为虚假内容。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条的规定,已构成虚假宣传行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日照市工商局东港分局依法对当事人依法做出责令立即停止违法经营、并惩罚款10000元的行政惩罚。

  临沭县兴华彩印公司未按规定公开营业执照信息案

  2011年9月,临沭县工商局在查处临沭县兴华彩印有限公司不法印制商标案时,发现该企业未在其网站醒目位置公开营业执照信息或者其营业执照的电子链接标识,遂对该企业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限其5日内改正,并对营业执照信息公示的具体操纵做了具体指导。但该企业未在规按期限内在其网站醒目位置公开营业执照登载的信息或其营业执照的电子链接标识。

  该企业的行为违反了国家工商总局《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办事行为办理暂行措施》第十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该措施第三十九条的规定,临沭县工商局依法对当事人做出责令限期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惩罚款2000元的行政惩罚。

  德州市美达空调设备有限公司网络虚假宣传案

  2011年8月,武城县工商局执法人员在网上巡查时发现,德州市美达空调设备有限公司在其网站"企业简介"中宣传"公司1990年建立,现有员工200多人,其中高级工程师、教授、专家等高级人才20多人",是"省级守合同重信用企业",但当事人不能提供获得荣誉牌匾等证明质料,涉嫌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

  经查实,德州市美达空调设备有限公司建立于2006年4月。该公司为宣传本公司产物,提升企业形象,提高竞争力,于2010年在公司网站宣传上述内容,但不能提供相关高级人才资质证书及"省级重合同守信用企业"等荣誉证书,属于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构成了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违法行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武城县工商局依法对当事人做出责令改正违法行为、消除影响、并惩罚款10000元的行政惩罚。

  聊城万方机电设备公司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电线案

  2011年11月,聊都会工商局东昌府分局执法人员在网上巡查时发现,聊都会万方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涉嫌操作其官方网站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电线。

  经查实,当事人于2011年10月从一无照商贩处购进商标标识为"昊辉"牌的电线100盘,并在本身的网站上低价出售。该商标标识与山东阳谷华光线缆厂生产的"昊晖"牌电线商标标识近似,属于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行为。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二条第二款" 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二条"对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罚款数额为不法经营额3倍以下;不法经营额无法计算的,罚款数额为10万元以下"、规定,聊都会工商局东昌府分局依法对当事人做出责令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惩罚款10000元的行政惩罚。


  博兴县金得源化工有限公司网络虚假宣传案

  2012年3月,博兴县工商局执法人员在网上巡查时发现,博兴县金得源化工有限公司网站上有省级"守合同重信用"企业牌匾的宣传资料和图片,涉嫌虚假宣传。

  经查实,当事人不能提供本企业"省级守合同重信用企业"的相关证明质料。

  当事人操作网络进行虚假宣传的行为,违反了《广告法》第四条之规定,构成违法广告行为。按照《广告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博兴县工商局依法对当事人做出责令消除影响、并惩罚款10000元的行政惩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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