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春晓:国有企业的社会责任与公益性思考
文 / 张春晓
自企业这一配置资源的组织形式呈现以来,其责任就随之产生,那就是赢利,也就是经济责任。随着市场的成长,企业的内涵和外延都有差异水平的成长,其自身责任也从最初的经济责任扩大到社会责任。在企业的类群中,有一类相对特殊的企业,即国有企业,从性质上是企业,从产权上是国有,于是这类企业除经济责任和社会责任外,还有一种逾越企业经济和社会责任的行为,在差异的国家,差异的体制,差异的所有制下,在差异成长时期,这一行为的表述和实现形式各有特点。在我国,国有企业除经济和社会责任外的这一行为,从某种意义上可称为政治责任。1956年,我国民族成本主义的社会主义改造基本完成后,形成了完善了国有经济体系,国有企业义不容辞地负担起了全国人民赋予的三大责任:经济责任、社会责任和政治责任。自此,在建设和改革的历程中,国有企业始终在负担三大责任中谋求成长,在成长中更好地履行三大责任。绍兴iso9000认证
一、企业的性质与企业社会责任的演变
(一)企业的性质
1937年,罗纳德·科斯(Ronald Coase)颁发了《企业的性质》,提出企业的存在是为了协调配置社会资源,是一种人为的、有组织的配置社会资源的方式。并从交易本钱、规模效益、劳动分工等方面阐明了企业存在的原因、企业的作用和企业的规模界限,讨论了企业存在的原因及其扩展规模的边界。
随着全球市场经济的成长,企业的性质也进一步成长。今天的企业是多种商品经济组织模式之一,根据必然的组织规律形成的经济实体。以赢利为目的,以实现投资者、客户、员工、社会的利益最大化为使命,通过提供产物或办事获取收益。它是经济社会成长的产品,因社会分工的成长而发展壮大。
科斯对企业的性质给予了充实的阐述,实践中也给予充实的成长,从企业的责任上讲这是企业的经济责任。
(二)企业社会责任的形成与演变
早在18世纪中后期第一次工业革命后,现代意义上的企业就有了充实的成长,当时的企业责任只表示在经济层面,企业的社会责任还未呈现,实践中,企业的社会责任主要由业主个人的道德来表现。企业社会责任思想来自于亚当·斯密(Adam Smith) “看不见的手”。在古典经济理论看来,一个社会通过自由的市场能够最好地确定其需要,如果企业尽可能高效率地使用资源以提供社会需要的产物和办事,并以消费者愿意支付的价格销售,企业就尽到了本身的社会责任。18世纪末,西方企业的社会责任观开始发生了微妙的变革,表示为小企业的业主们常常捐助学校、教堂和穷人。
19世纪以后,两次工业革命的成就带来了社会生产力的飞跃,企业在数量和规模上较大水平的成长。19世纪中后期企业制度逐渐完善,美国政府接连出台《反托拉斯法》和《消费者掩护法》以抑制企业不良行为,客观上对企业履行社会责任提出了新的要求。1924 年,奥立弗·谢尔顿(Oliver Sheldon)在其著作“The Philosophy of Management”中提出了“公司社会责任”的概念,这是对“公司社会责任”的最早描述,他把公司社会责任与公司经营者满足财富内外各种责任联系起来,并认为公司社会责任含有道德因素在内。1970年,米尔顿·弗里德曼(Milton Friedman)在《纽约时报》刊登题为《商业的社会责任是增加利润》的文章,指出“极少趋势,比公司主管人员除了为股东尽量赚钱之外应负担社会责任,更能彻底破坏自由社会自己的基础”,“企业的一项、也是唯一的社会责任是在角逐规则范围内增加利润”。社会经济观认为,利润最大化是企业的第二目标,企业的第一目标是包管本身的保留。“为了实现这一点,他们必需负担社会义务以及由此产生的社会本钱。他们必需以不污染、不歧视、不从事欺骗性的广告宣传等方式来掩护社会福利,他们必需融入本身所在的社区及帮助慈善组织,从而在改善社会中饰演积极的角色。”
1976年,经合组织(OECD)制定了《跨国公司行为准则》,这是迄今为止唯一由政府签署并答应执行的多边、综合性跨国公司行为准则。这些准则虽然对任何国家或公司没有约束力,但要求更加掩护利害相关人士和股东的权利,提高透明度,并加强问责制。2000 年该准则重新修订,更加强调了签署国政府在促进和执行准则方面的责任。
20世纪80年代,企业社会责任运动开始在欧美发达国家逐渐兴起,它包罗环保、劳工和人权等方面的内容,由此导致消费者的关注点由单一关心产物质量,转向关心产物质量、环境、职业健康和劳动保障等多个方面。一些涉及绿色和平、环保、社会责任和人权等的非政府组织以及舆论也不绝呼吁,要求社会责任与贸易挂钩。迫于日益增大的压力和自身的成长需要,很多欧美跨国公司纷纷制定对社会做出须要答应的责任守则(包罗社会责任),或通过环境、职业健康、社会责任认证应对差异利益团体的需要。
2000年,《全球契约》论坛第一次高级别会议提出,在成立全球化市场的同时,要以《全球契约》为框架,改善工人工作环境、提高环保程度。《全球契约》行动计划已经有包罗中国在内的30多个国家的代表、200多家著名大公司到场。2002年2月在纽约召开的世界经济峰会上,36位首席执行官呼吁公司履行其社会责任,其理论按照是,公司社会责任是核心业务运作至关重要的一部门。
国际尺度化组织(International Standard Organization)从2001年开始着手进行社会责任国际尺度的可行性研究和论证。2004年6月最终决定开发适用于包罗政府在内的所有社会组织的“社会责任”国际尺度化组织指南尺度,由54个国家和24个国际组织到场制定,编号为ISO26000,它是在ISO9000和ISO14000之后制定的最新尺度体系。2010年11月1日,国际尺度化组织(ISO)在瑞士日内瓦国际会议中心举办了社会责任指南尺度(ISO26000)的发布仪式,该尺度正式出台。
二、国有企业的一般性质和特殊性质
(一)国有企业的性质和责任
经济责任和社会责任是一般企业的根本所在,在企业层面,国有企业应当并且必需具有一般企业的性质。但是,除经济责任和社会责任外,国有企业还有一种逾越经济和社会责任的行为。在差异的国家,差异的体制,差异的所有制下,在差异成长时期,这一行为的表述和实现形式各有特点,这一行为可以笼统地称为公益行为,也就是公益性,这是国有企业的特殊性质。
在我国,国有企业除经济和社会责任外的公益行为,从某种意义上可称为政治责任。当下,我国处于成长的重要战略机遇期,也处于社会矛盾的凸显期,空前广泛的社会厘革在给我国成长进步带来巨大活力的同时,也一定带来这样或那样的矛盾和问题。国有经济、国有企业作为我国社会主义制度的经济基础,是解决社会矛盾、保障人民共同富裕的重要力量。国有企业在这方面的作用,就是国有企业的公益行为,也是国有企业负担的政治责任。